从构成要件的简单嵌套到实质法益判断:王X全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案辩护实录

央企境外分包公司为抢总包工期,以商务签组织工人赴俄务工,羁押十个半月后终获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18-2019年间,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公司”)分包了Y央企中标的俄罗斯某造船厂三期升级改造项目。王X全作为天虹公司人事经理,负责为该项目招募工人。因项目工期紧张(项目周期仅2年),且受疫情影响,工人难找,加之工作签证办理周期过长,Y央企要求各分包商先为工人办理商务签证,尽快安排工人赴俄务工。王X全遂联系中介焦XX等人,以商务签证形式组织工人赴俄,在某造船厂项目工地从事合法建设工作。2025年1月8日,王X全被阜平县公安局抓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


【争议焦点】

  • 事实认定:王X全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组织”行为(联系招募、组织运送)?
  • 法律适用:本案是否应当适用《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保护法益:以商务签替代工作签组织工人赴俄务工,是否对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保护法益造成实质侵害?组织偷越国边境罪是否是纯正的秩序犯?
  • 行为主体:到底是王X全,还是Y央企应当作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控方观点】

检方组织偷越国边境罪是纯正的秩序犯,X全行为违反了出入境管理法规,在明知非工作签证不能出境务工的情况下,介绍工人以商务签证赴俄罗斯务工,通过中介联系工人、安排签证、送站接站,实施了“组织”行为,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


【辩护思路】

辩护人从五个维度构建无罪辩护体系:

第一,法益保护角度。 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保护法益是复合法益,包括国边境管理秩序和我国国家形象。2012年司法解释扩大打击面,正是为了打击偷渡导致人员伤亡、境外打黑工、发展黑社会等损害国家形象的行为。本案工人赴俄从事央企合法工程,不存在上述情形,未损害国家形象;且商务签与工作签的区分是目的地国(俄罗斯)的签证秩序,对我国出入境管理秩序未造成实质损害。

第二,前置法角度。 本案项目属于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应适用《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而非《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根据《暂行办法》第7条,Y央企对整个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负总责,王X全作为分包商员工,不应当作为本罪的义务主体和责任主体。

第三,行为定性角度。 王X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联系招募和组织运送”。其所谓“联系招募”仅是替总包方传达信息,“组织运送”仅是普通送站接站,未升高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其行为系受总包方指示,在项目亟需赶工以规避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背景下作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第四,立法目的角度。 本罪虽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但立法目的是打击基于恐怖活动、电信诈骗、赌博等非法目的的组织偷越行为,而非打击为完成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项目、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的行为。

第五,国家战略角度。造船厂改造项目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见证签署的中俄合作项目,服务于我国能源安全、军事安全和经济安全,王X全的行为是服务于国家总体安全的行为。



【案件结果】

王X全在被羁押了十个半月之后,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最终以王X全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X全不起诉(阜检刑不诉〔2025〕25号)。



【作者简介】

朱奇伟.jpg朱奇伟,上海领衔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山东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德国马普外国刑法及国际刑法研究所访问学者。在《法学》《法学论坛》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省部级课题两项,出版专著一部。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会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入罪问题研究课题组成员。曾参与公安部"7·7"专案组涉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