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衔视野|仅剩半年过渡期!新《商标法》三大核心修改,企业务必自查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新法将于202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对商标注册、商标使用、监管处罚全流程规则做了全面更新,直接影响每家企业的品牌布局和日常经营。结合多年知识产权实务经验,笔者整理出对企业影响最直接、最需要提前注意的三项核心改动,通过新旧法条原文对照拆解,搭配落地合规提醒,帮大家快速吃透新规、利用仅剩的半年过渡期提前自查整改、规避后续风险。
一、新旧法条原文
【旧法 2019 修正版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新法 2026 修订版第三十六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实务提示
1. 无异议商标提前1个月拿证,缩短新品上市、电商入驻等待周期;
2. 异议维权窗口期缩短30天,错过只能走周期更长、成本更高的无效宣告;
3. 建议企业建立月度商标公告监测机制,针对恶意抢注行为提前做好维权准备工作,归档在先使用证据。
二、新旧法条原文
【旧法 2019 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新法 2026 修订版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注册商标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规定。
合规警示
1.新法新增商标主管机关可主动撤销闲置商标的权限,目前该机制的实操落地尺度仍有待执法实践检验,但已明确释放监管全面收紧、严控商标闲置囤积的核心信号。
2.该条款与新法打击恶意囤标、超额注册的规制规则形成配套监管组合拳,从注册源头、存量持有双向整治“重注册、轻使用”行业乱象。
3.企业需及时调整商标布局策略,摒弃盲目、无意义的全类别防御性注册,无需耗费资金注册无经营需求、无落地规划的闲置商标;同时常态化留存商标使用证据,规范存量商标管理,规避后续监管风险。
三、全链条惩戒恶意注册、违规使用,三类行为增设高额处罚
(一)囤积商标从严处罚
法条原文对比
【旧法 2019 修正版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无配套行政处罚条文。
【新法 2026 修订版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第十九条: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
第五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下列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知标志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二)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三)故意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合规警示
批量囤标、倒卖商标、无经营需求大量注册,不仅申请可能被驳回,还将面临最高10万元行政罚款。
(二)县级以上地名
法条原文对比
【旧法 2019 修正版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新法 2026 修订版第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合规警示
违规处罚依据:新法第六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
新法正式将县级以上地名纳入[禁止商业使用的绝对红线],不再仅限制注册。企业若在门店招牌、产品包装、线上店铺、宣传物料中擅自将省市县地名作为品牌标识使用,监管部门可依职权主动核查、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使用造成市场混淆、不良影响的,将被依法查处,面临商标使用合规处罚、品牌标识强制下架以及罚款等后果。
(三)误导性商标增设专项高额罚则
法条原文对比
【旧法 2019 修正版】
仅第十条禁止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误认产地 / 质量的标志注册,未设置商标使用环节行政处罚条款。
【新法 2026 修订版第五十六条】
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合规警示
虚构功效、虚假产地、夸大宣传等误导性商标使用行为,最高罚 25 万元,拒不整改直接撤销商标。
四、总结
本次修法核心导向:商标回归真实商业使用,囤标牟利、恶意碰瓷、违规使用地名 / 误导标识等模式将被全面整顿。企业需同步调整品牌布局思路,搭建以真实使用为基础的商标合规体系。
新法过渡期仅剩半年,
1.确权监测升级:按月检索商标初审公告,提前备好异议全套证据,避免错过 2 个月维权窗口期;
2.存量商标梳理+ 证据归档管理:重点清理无经营规划、长期闲置的存量商标,常态化留存商标真实使用证据,应对主管部门主动核查,规避主动撤三风险;
3.经营标识自查:全面排查产品、门店、线上店铺,删除地名、误导性标识,杜绝批量无需求商标注册,规避行政处罚、商标撤销、维权败诉多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