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衔视野|“94方案”裁判口径:生前未主张权利,继承人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继承权

  张女士是家中独女。1991年,张女士与其父母因老宅动迁分得了一套位于黄浦区的公房。1994年10月,张女士的父母用工龄外加一万余元购买下了该房屋的产权。按照当时“94方案”的政策,该房屋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家人协商一致后,房屋登记在了张女士父亲张老先生一人名下。

  2001年,张女士的母亲过世。2024年,张女士的父亲过世。直到张女士父亲过世,该房屋产权一直登记在张女士父亲一人名下未做变动。

  父亲去世后,张女士想当然的认为,爷爷奶奶以及母亲均在父亲之前过世,自己又是家中独女,因此该房屋应由其一人顺理成章的继承。于是,张女士携带各类继承相关的证明材料前往公证处办理该房屋的继承公证。

  来到公证处后,公证员却给她泼了一盆冷水。公证员对张女士说:这套房屋是在你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虽然登记在你父亲一人名下,但是属于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又因为你的外公晚于你的母亲过世,而你的外公还有其他子女,因此需要你的舅舅和小姨妈以及你已过世的大姨妈的子女配合你,才能完成继承手续。

  张女士听到这一通解释,瞬间感觉跌入谷底。

  张女士特别不能理解的是:这明明是他们家的房子,为何还需要舅舅姨妈甚至表兄弟姐妹配合?另外,母亲都过世二十多年了为何母亲还有份额?还有,她这些表兄弟姐妹肯定不会配合的。

  于是张女士通过朋友介绍,找到程苗苗律师团队咨询。程律师了解案情后,告诉张女士:2012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关于《关于涉94方案房屋纠纷及同住人相关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该《说明》的第四条对于张女士所遇到的这种情况做了针对性的解释。第四条全文内容原文还原如下:“按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可以主张产权共有的人,如果其生前未主张房屋产权共有,则死者的产权份额,是归为继承人,还是登记的名义产权人,或者是除死者之外的所有共有人?答:我们在2003年第1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已明确指出,如果其生前未主张房屋产权共有,则视为同意房屋产权归于产权登记人,继承人不能主张权利。关键问题是,如何理解此处的‘产权登记人’。我们认为应理解为除死者之外的所有共有人。因为限于94方案的缺陷,许多欲成为共有产权的人,无法登记为共有产权人,故在某一共有人死亡后,所放弃的产权份额,应归于其他所有的共有人。此外,死者近亲属也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相应权利。”

  根据该《说明》的第四条,程律师向张女士做出如下分析:因为张女士的母亲在生前未主张权利,因此,在张女士母亲过世后,其产权应归于张女士的父亲和张女士,又因为张女士在20年诉讼时效内未主张权利(张女士最晚应在2014年之前主张权利),故该房屋产权归于张女士父亲一人所有。因为该房屋产权归于其父亲一人所有,因此,张女士的母亲的继承人不得再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继承权,也就是说,该房屋应该由张女士作为其父亲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对此,程律师团队还检索并整理了两个同类型案件的案例,提供给张女士参考与了解。

  对于张女士所遇到的“根据‘94方案’所购买的房屋,产权人的配偶生前未主张权利,配偶的继承人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继承权的这类案件”,目前一中院片区的裁判口径基本一致(根据检索到的案例分析),均认为生前未主张权利的,其过世后继承人无权再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继承权。

  下面就附上两则同类型案例供大家学习及参考。

  案例一:上海一中院二审终审——生前未确权,继承人无权否定产权登记

      案号:(2021)沪01民终8614号

      案件类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案件核心事实:涉案房屋为94方案购置公房,早年由岳先生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岳先生一人名下,购房时配偶岳太太、女儿小岳均为合法同住人,具备共有人资格。

  之后,岳太太离世,岳太太生前未主张房屋产权,女儿小岳也未在法定时效内提起确权诉讼。后期岳先生将名下房屋通过买卖形式过户至远亲名下,完成过户后没多久岳先生过世。之后,女儿小岳提起诉讼,主张房屋是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生前的过户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并据此要求法院确认房屋过户行为无效,要求恢复产权登记。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核心裁判观点:94方案购房遗留的产权登记限制早已取消,具备共有资格的权利人完全有条件、有途径随时提起产权确权诉讼,主动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岳太太生前未主张权利,离世后其继承人更无权代位主张房屋共有权利,产权登记人岳先生属于房屋唯一合法权利人,自主处置房屋属于有权处分,房屋交易行为合法有效,继承人无权推翻既定产权登记效力。

  案例二:徐汇法院共有纠纷——多年默认登记权属,事后无权反悔确权

      案号:(2024)沪0104民初7377号

  本案再次聚焦94方案公房夫妻产权认定问题,涉案房屋婚内购置,登记在女方名下,在册户籍多人,多名家庭成员均具备登记为共有人的资格。

  男方在世期间全程知晓房屋产权登记状态,直至离世从未提出任何产权异议。女方在配偶去世后,把其中一名子女增加为房屋共有人,于是引发了其他子女的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具备共有资格的家庭成员,在世期间未明确主张房屋共有产权,法律上直接推定其自愿认可现有产权登记,主动放弃共有财产权利。一旦权利人离世,该人身专属确权权利随即消灭,继承人无权继承该项确权权利,更不能时隔数十年事后推翻早已既定的房屋产权归属。

  据此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归登记人单独所有,登记人离世前自主变更产权人、添加共有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他继承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

  从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以94方案”所购买的房屋,与一般的商品房存在很大的不同,虽然我们作为法律人,都知道物权的保护不存在诉讼时效一说,但是,“94”方案所购买的房屋,因为其特殊的历史原因,确实存在诉讼时效的说法,本处的诉讼时效,一个是最长20年,另一个就是必须在“生前主张”。一旦生前未主张,过世后其权利将随之消灭。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唯有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方能让正义不被拖延的权利沉睡淹没。